西江日报讯(记者 戴福钿 通讯员 陈琳) 为充分发挥典型执法案例的示范、警示、指导作用,推动形成燃气行业严管高压态势,增强燃气企业安全用气意识,近日,我市公布了一批燃气安全整治执法典型案例。
近日,端州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龙塘北路某商铺检查时发现,李某在商铺内存放了24个液化石油气瓶,其中重瓶6个、空瓶18个,涉嫌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经调查取证,李某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四十三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为此,端州区城管局依照相关规定,对李某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300元的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端州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端州区大岗头村检查时发现,彭某在居民房前空地和电动三轮车上存放15kg型液化石油气瓶共24个,其中报废瓶1个、重瓶10个、空瓶13个,涉嫌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因其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彭某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样被处以行政处罚的,还有一家餐饮店。此前,端州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餐饮店进行燃气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黄某经营的店铺使用橡胶软管连接燃具,且加装三叉接口管,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执法人员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后来,当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违法行为并未改正,存在逾期不改正行为。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等行为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据此,端州区城管局对黄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