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本军(鼎湖区宝丽湾保健中心经营者):
你(单位)2024年7月3日经营的鼎湖区宝丽湾保健中心(个体工商户)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大队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鼎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6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鼎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0月8日